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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可调节堰门 供应巴中可调节铸铁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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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巴中可调节铸铁堰门闸门锻件用的钢棒、钢锭或钢坯应是镇静钢,其Pai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应符合GB/T699或GB/T3077的要求,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遵照附录K的规定。要求保证淬透性的锻件的Pai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应符合GB/T5216的要求。锻件用钢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必要时可提出探伤、低温韧性、晶粒度、夹杂物及金相组织等补充试验要求。

7.2.14  各类锻件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应符合表7.2.14的规定。

表7.2.14  锻件的检验项目

锻件级别

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

组批条件

化学成分

硬度

拉伸(sbss
s0.2d5y

冲击
Ak

每一炉号

100%

100%

100%

逐件检验

每一炉号

100%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每一炉号

100%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7.2.14(续)

锻件级别

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

组批条件

化学成分

硬度

拉伸(sbss
s0.2d5y

冲击
Ak

每一炉号

每批抽5%,但不少于5件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每一炉号

同一钢号

  注1:每批锻件应由同一图样锻成,也可由不同图样锻造但形状和尺寸相近的锻件组批。

  注2:按百分比计算检验数量后,不足1件的余数应算为1件。

  注3:Ⅰ、Ⅱ级锻件的硬度值不作为验收的依据。

 

锻件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锻件的力学性能(纵向)、及锻件径向、横向、切向力学性能允许降低的百分比应遵照附录L有关规定。

7.2.15  供应巴中可调节铸铁堰门闸门锻造使用的水压机、锻锤等设备应具足够的能量,以保证锻透;锻造采用钢锭或钢坯,其主截面部分的锻造比不得小于3(电渣重熔钢不得小于2),采用钢棒材,锻造比不得小于1.6;毛坯的加热、始锻和终锻温度及锻件的冷却应按有关工艺规定执行,并作好技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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