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MS厂家锅炉厂环保联网包安装包调试
- 品牌:云洲环保
- 产地:山东
- 供应商:山东云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供应商报价:7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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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自营品牌 | 检测项目 | 颗粒物、SO2、NOx、O2、温压流、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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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时间 | 0秒 | 示值误差 | ±0.1% |
稳定性 | 国标 | 重复性 | 国标 |
价格区间 | 1万-5万 | 产地类别 | 国产 |
应用领域 | 环保/水工业,石油/化工,钢铁/金属,制药/化妆品,涂料 |
一、产品概述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使系统运行方便灵活。CEMS厂家锅炉厂环保联网包安装包调试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是功能齐全,整体水平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CEMS厂家锅炉厂环保联网包安装包调试
1、固态颗粒物连续监测子系统,采用激光后散射单点监测。
2、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子系统多组分气体分析仪(SO2、NOX、CO、CO2、HCL、HF、NH3)
3、烟气含氧量、烟气流量、压力、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
4、数据处理与远程通讯系统CEMS系统石油化工厂CEMS是什么
二、技术说明
◢ 抽取冷凝法CEMS能够测量SO2、NOx、O2、温度、压力、流速、粉尘、湿度;
◢ SO2、NOx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或红外线NDIR分析技术;
◢ O2采用电化学氧电池;
◢ 湿度采用高温电容法;CEMS火力发电烟气连续排放监测设备终身售后
◢ 温度、压力、流速分别采用热敏电阻(PT100)、压力传感器和皮托管微压差法;
◢ 粉尘采用激光后散射法;
◢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除了能够测量SO2和NOx外,还能够分析NH3、Cl2、H2S、O3等气体;
◢ 与抽取热湿法CEMS相比,本系统具有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维护方便等优点;
◢ 与原位法相比,分析仪具有支持在线校准、测量值波动小、可靠性高、设备维护简单等优点;
◢ 本分析仪整机结构紧凑,方便运输和安装。
◢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90%,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90%,并具有查阅历史数据功能。
◢ 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 系统能够真正实现无人职守运行,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及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采样流量不足、反吹压力低、采样头温度低、采样管线温度低、预处理系统故障、分析仪器故障等。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FZ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即开工建设或者未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FZ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采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黏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FZ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